最新《老挝税法》独家翻译
第七十一条、递交申请
纳税人如认为所缴纳税费不准确,自收到缴税通知单之日起30天之内有权向税务部门递交意见申请;超出上述期限则不受理意见申请;
第七十二条、对申请的研究
自受理意见申请之日起30天规定时间内,税务部门有责任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对纳税人做出答复;如纳税人提出的理由足够充分,税务部门应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重新核算,且将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
在未得到答复或得到答复但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有权逐级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省市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或者纳税人根据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第七十三条、处罚
根据本法规定,纳税人如违反税务申报规定、税务缴纳规定的,将受到如下形式的处罚:
1.延迟缴税的将处以每日总税款0.1%的罚款;罚金不超过应缴税款的总额;
2.申报收入不准确的,缴税税种不齐全的,销售商品、服务行为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准确的处罚如下:
一类违规:
-重新计算相关各税种的税款;
-处以总税款百分之二十(20%)的罚金;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二类违规:
-重新计算相关各税种的税款;
-处以总税款百分之四十(40%)的罚金;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三类违规:
-重新计算相关各税种的税款;
-处以总税款百分之六十(60%)的罚金;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停业整顿,发表公示;
-根据违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本法》规定,对发生虚报账目,隐瞒收入,不缴纳税款,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不提供年报表材料的情况;或发生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缴税证据、情况说明、各类信息、资料的情况,处罚如下:
一类违规:
-根据本法第32条之规定缴纳固定税款;
-缴纳税款百分之三十(30%)的附加税;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二类违规:
-根据本法第32条之规定缴纳固定税款;
-缴纳税款百分之六十(60%)的附加税;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三类违规:
-根据本法第32条之规定缴纳固定税款;
-缴纳税款百分之一百(100%)的附加税;
-根据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停业整顿,发表公示;
-根据涉事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4.对拖欠税款行为处罚:对于第一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发出15日内缴纳的,将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三(3%)的罚款;收到第二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的,将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六(6%)的罚款;收到第三次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的,将处以百分之十(10%)的罚款。
纳税人收到税款追索函或催缴通知单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税款。
第七十四条、设立和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的各项收入来源和组织征纳税收工作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七十五条、机构设置
税务机构设置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局为财政部设立的一个部门之一,直接对财政部负责;其职能是管理税收,制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2.省市税务厅为税务局全国各省市设立的下属机构,直接对税务局负责;其职能是在其权限范围内管理税务工作,制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促进税收工作的落实,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3.县级税务处(办)为省市税务厅设立的下属机构,直接对省市税务厅负责;在其权限范围内管理税务工作,制定收支计划,检查、统计纳税情况,促进税收工作的具体落实,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